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而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这样做可以让被害人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首先,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过,要是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这里指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未来必然会遭受的损失。 再者,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这种情况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此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话,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要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后,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相关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附带提出的民事诉讼。 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追缴:司法机关强制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追回 。 责令退赔:要求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财物退还给被害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