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未做会计处理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的税务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企业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行为,但在税收上要按照销售来对待并计算缴纳税款。当视同销售未做会计处理时,进行纳税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确视同销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接下来是纳税调整的具体步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当视同销售未做会计处理时,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进行纳税调整。具体来说,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照成本确定视同销售成本,两者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增值税方面,如果视同销售未做会计处理,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视同销售的销售额计入应税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在进行纳税调整时,企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明资料,比如货物的移送清单、相关合同协议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同时,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调整,避免因逾期申报或错误申报而产生税务风险。如果企业对纳税调整的具体操作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当地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