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稽查以前年度进项税额转出是怎样规定的?

我公司在接受税务稽查时,涉及到以前年度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操作,是按照怎样的流程和规定来进行转出呢?转出之后对公司的税务和财务会有什么影响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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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转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税务稽查时涉及以前年度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在税务管理中比较重要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这些购进的货物、劳务等发生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了,需要将其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这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果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来说,企业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账务,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账务处理上,要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例如,如果是购进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那么就需要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科目。 对于补缴的增值税税款,要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和补缴税款后,会对财务报表产生一定影响。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或费用,减少利润;另一方面,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增加。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避免在税务稽查时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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