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出租不动产的税率是多少?
我有一处不动产在营改增之前就出租出去了,现在在处理税务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那个时候出租不动产的税率是怎样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税率情况,好准确计算当时的税务,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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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之前,出租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业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服务业的范畴。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也就是说,在营改增之前,出租不动产的税率是按照5%来征收营业税的。 这里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出租不动产而言,营业额就是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所收取的租金收入。例如,如果每月收取的租金是10000元,那么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就是10000×5% = 500元。 此外,除了营业税之外,还可能涉及到一些附加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率一般为3%。这些附加税费是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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