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加入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我作为债务加入人,帮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想了解自己是否有追偿权,这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不太懂法律知识,想知道从法律层面该怎么理解债务加入人追偿权,希望能有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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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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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人追偿权,通俗来讲,就是当一个人加入到别人的债务关系中,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之后,他有权向原债务人追讨这笔钱。这一权利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从公平原则来看,债务加入人并非原债务关系的直接义务人,他加入债务往往是基于某种原因,比如与债务人有一定的利益关联等。当他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若不赋予其追偿权,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债务人原本应当承担的债务因债务加入人的履行而免除,若不允许债务加入人追偿,债务人就获得了不当利益,这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基本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直接对债务加入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作出明确表述,但公平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这为债务加入人追偿权提供了底层的法理支撑。 从无因管理角度理解,债务加入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债务人的利益受损而加入债务并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债务加入场景中,债务加入人替债务人还款的行为就如同管理人管理事务,他可以依据无因管理的原理向债务人追偿已支付的款项。 从不当得利方面分析,债务人因债务加入人的履行行为而免去了债务,其财产消极增加,而债务加入人财产相应减少。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所以债务加入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债务人返还自己替其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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