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转清算最简单的三个步骤是什么?


破产重整转清算,是指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由于某些法定原因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从而转为破产清算程序。下面为你介绍破产重整转清算的三个常见步骤。 第一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这意味着,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第二步,法院裁定。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申请等。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作出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的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一旦法院作出裁定,破产重整程序即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正式启动。 第三步,进入清算程序。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就要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进行处理。首先,要确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工作。然后,管理人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最后,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