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异议是什么情况?


商标驳回复审异议涉及到商标申请过程中的几个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说商标驳回,当您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商标局认为您申请的商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会驳回您的申请。这里的不符合规定可能有多种情况,比如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接着是商标驳回复审,当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后,如果您不服这个决定,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会重新对您的商标申请进行审查。这是给申请人一个申诉的机会,让商标的审查更加公正合理。《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最后是商标异议,即使您的商标通过了驳回复审,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三个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的理由也多种多样,比如认为该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等。《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综上所述,商标驳回复审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保障各方权益、确保商标合法合规的重要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