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做进项税转出会怎样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即使已经做了进项税转出,也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简单来说,就是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者劳务提供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这种行为的危害很大,它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破坏正常的税收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已经做了进项税转出的情况,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来考虑。因为做进项税转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税收的损失。不过,具体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做了进项税转出,但之前虚开发票的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使做了进项税转出,也不能掉以轻心。建议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