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抵押权后不足清偿债务该怎么处理?
我之前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别人借了一笔钱,现在到还 款时间了,对方行使了抵押权,但是房子拍卖的钱不够还我欠的债。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剩下的债务该怎么处理,我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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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白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的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不足的部分,债务人仍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意味着,当抵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后,若所得价款低于债权数额,债务人不能因为抵押物已被处置就免除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债权人依旧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其他财产继续清偿债务。
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80万元的房产设定抵押。后来甲无法偿还债务,乙行使抵押权将房产拍卖得款70万元,此时仍有30万元的债务未得到清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有权要求甲以其其他财产(如存款、车辆等)继续偿还这30万元债务。所以,即使抵押权已行使,债务人仍需对未清偿的债务负责,直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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