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全责一方死亡,对方是否要负责任?


在两车相撞且全责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判断对方是否要负责任,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完全等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过错行为等因素来确定的,比如一方闯红灯、超速、逆行等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就可能被认定为全责。而民事赔偿责任则是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这起两车相撞事故中,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一般情况下,对方应该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对方死亡这一情况比较特殊,在交强险方面,即使对方负全责,对方的交强险也会在无责赔偿限额内对我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我方的交强险也会在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对方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等进行一定的赔偿。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如果超出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认定,我方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虽然我方在事故中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可能存在一些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关联的因素,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等,酌情判定我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和赔偿责任是不同的概念,补偿的金额也会相对较少。 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两车相撞全责一方死亡,对方在超出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外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