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责任分为哪几类?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但是不太清楚担保责任有哪些分类。我担心自己可能会因为不了解这些情况,而承担一些不必要的责任。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来说,担保责任到底分为哪几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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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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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担保人的债务等承担的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担保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一般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务人通过法律途径,比如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要钱,在债务人实在还不上的情况下,才能找一般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其次是连带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先找谁要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除了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外,还有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方式所对应的责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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