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救济分几种?


诉讼权利救济是指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或无法正常行使时,采取的补救措施。在我国,诉讼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为当事人提供了对一审裁判结果进行再次审查的机会,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第二种是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的一种特殊纠错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是申诉。申诉主要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申诉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但它是当事人表达诉求、寻求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 第四种是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