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有哪三种类型?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经常听到抗辩权这个词,知道它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不太清楚抗辩权具体有哪三种类型。想了解一下这三种类型分别是什么,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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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别人向你主张某种权利时,你可以依据一定理由拒绝他的要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常见的抗辩权有三种类型。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在一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没有交付货物,买方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体现。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在一个装修合同中,约定先由装修公司完成水电改造,业主再支付这部分费用。如果装修公司没有完成水电改造,业主就可以拒绝支付费用,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应用。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依照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在一个供货合同中,先供货的一方发现后付款的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供货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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