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属于谁的权利?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听说了抗辩权这个词,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谁能拥有的权利。是合同双方都可以有,还是只有特定的一方能有呢?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抗辩权的归属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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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别人向你主张某种权利时,你可以依据一定的理由来对抗,拒绝对方的要求。 从法律层面来看,抗辩权并不是某一方独有的权利,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可能拥有抗辩权。以合同关系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很多关于抗辩权的规定。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说明在这种双务合同且没有履行顺序之分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再比如先履行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里后履行的一方就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还有不安抗辩权,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表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特定情形下享有不安抗辩权。所以,抗辩权的归属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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