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租金未开发票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我把房子租出去了,租户一直没给租金,我也没开发票。这种情况下,我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形是否在增值税缴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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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收到租金且未开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来进行分析。 首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关键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对于提供租赁服务来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没有采取预收款方式,正常情况下,若未收到租金且未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此时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已经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便没有实际收到租金,根据“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一规定,纳税义务可能已经产生,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如,租赁合同约定每月10号支付租金,到了该日期租户未支付,那么此时出租方可能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不能简单地依据是否收到租金和开具发票来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要结合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等多种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准确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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