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方法可以延长受欺诈撤销权的一年期限?
我之前签合同的时候被对方欺诈了,现在知道撤销权有一年的期限。可我这一年里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没办法去行使撤销权,我很担心错过这个期限就不能维护自己权益了,所以想问问有什么办法能延长这个一年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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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撤销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受另一方当事人欺诈而作出意思表示后,法律赋予受欺诈方在一定期限内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如果有人骗你签了合同或者做了其他事,你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取消这个事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从法律规定来看,正常情况下,受欺诈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它不像诉讼时效那样会因为某些情况而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一旦经过,撤销权就彻底消灭了。所以,一般没有法定的方法可以直接延长这一年的期限。 不过,实践中需要准确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如果存在一些客观情况导致你确实无法及时知晓受欺诈的事实,那么这个起算点可能会有不同认定。例如,对方欺诈手段非常隐蔽,你在一年之后才发现相关线索从而确切知道自己受欺诈,那么在证明你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会从你实际知道之日开始计算,但这并不是对一年期限的延长,而是对起算点的重新认定。 如果想保障自己的权益,在发现受欺诈后,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在一年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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