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在和别人的交易中签了合同,后来发现对方有欺诈行为,我想行使撤销权。听人说《民法典》里撤销权有一年的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的,这一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过了这一年会怎样,想了解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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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撤销权的“一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限制。下面来为您详细解释一下。 所谓撤销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合同或者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一些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时,当事人拥有的可以把这个合同或者行为撤销掉,让它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而这“一年”期限的规定,出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它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说您已经明确了解到存在可以撤销合同等行为的法定情形,或者按照一般常理您应该已经了解到这种情况了。比如对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您后来发现了这个事实,从发现的当天起就开始计算这一年的时间。 另外,如果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而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论您是否知道撤销事由,撤销权同样消灭。 这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它和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中断、中止或者延长。一旦过了这一年,您的撤销权就没了,就不能再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相关的合同或者行为了。所以,如果您发现自己有撤销权的情况,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行使,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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