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撤销权有哪些新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听说民法典对撤销权有新规定。我想了解这些新规定具体是什么,它们会对我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新规定和以前的法律相比有哪些变化,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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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撤销权是指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相关规定散见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民法典对撤销权进行了整合和部分修改。 首先,在重大误解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就是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比如,你以为买的是A品牌的商品,结果收到的是类似名称的B品牌商品,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你就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其次,在一方欺诈的情形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缺陷来误导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就可以基于此条规定来行使撤销权。 再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房屋买卖中,中介故意提供虚假的房屋产权信息,而卖家知道该情况却未说明,买家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另外,在胁迫行为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有人威胁你签合同,你因为害怕而签了,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最后,显失公平的情况。《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趁别人急需用钱,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贵重物品,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受损方可以请求撤销。 民法典对撤销权的规定更加系统和完善,为当事人在遭遇不公平交易时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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