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行政复议的前置范围?
我和行政机关产生了一些纠纷,听说有些情况得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才能去法院起诉。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哪些情形属于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好确定我这事儿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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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我国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甲认为政府将某块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已经依法取得的该土地使用权,甲就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才能去法院起诉。 其次是纳税争议案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企业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数额有异议,就得先申请行政复议。 最后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限制集中或禁止集中决定的案件。按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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