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的时候,听说有行政复议前置这种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啥情况算行政复议前置,也不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咋办。我就想弄明白,到底哪些情形属于行政复议法里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有了解的能给我讲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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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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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行政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事务上有更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先由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审查,有利于更准确地解决争议。同时,也可以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第一,《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自然资源权属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和历史资料,行政机关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具有优势。 第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由于税收征管涉及到国家财政收入和复杂的税收政策,先由税务机关进行复议有利于准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在关税征收等方面具有专业性,先由海关进行复议能更好地处理纳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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