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型机关?
我遇到个事儿,好像涉及行政复议前置。不太清楚这里面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型机关到底是啥。比如我跟某个行政机关产生纠纷,听说得先经过行政复议,那这个进行复议的机关就是行政复议前置型机关吗?我想了解下它的具体定义和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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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简单来说,就是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个程序。而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型机关,指的就是在这种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下,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些特定的行政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例子中,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型机关。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海关也是行政复议前置型机关。 一般来说,这些机关通常是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它们依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利用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使行政纠纷能够得到合理、有序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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