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有几种情形?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听说有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几种情形,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采取其他措施。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内容,避免自己在税务问题上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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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税务争议的处理中,当事人必须先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是关于征税行为的争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这些征税行为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这里并不是绝对的复议前置。不过在实践中,如果涉及到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能申请复议等特殊规定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类似复议前置的特点。例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了解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助于纳税人正确处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遇到税务问题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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