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先复议再诉讼?
我遇到个事儿,不太清楚是不是得先去申请行政复议,之后才能去法院起诉。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有哪些具体的情形是必须先经过复议这个程序,然后才能提起诉讼的呢?心里有个底,也好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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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先复议再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复议前置”,指的是当事人要解决行政争议时,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么做是为了让行政机关有机会自我纠错,也能减轻法院的负担。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几种典型的先复议再诉讼的情形。比如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确认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还有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限制集中或禁止集中决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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