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有哪些?
我遇到了一些和行政行为相关的事情,不太确定是不是得先申请行政复议。想了解下新行政复议法里规定的哪些情况是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的,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知道该走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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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通俗来讲,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时,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一些复议前置的情形。例如,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就直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像交警在马路上当场对违规驾驶员作出罚款、扣分等处罚。当事人如果对这种当场作出的处罚有异议,就得先申请行政复议。 还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也属于复议前置情形。这指的是,当个人或单位已经合法取得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个决定侵犯到了这一权益时,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当事人若有异议,同样要先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表现为行政机关违规向企业或个人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这些复议前置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高效性,让行政争议能够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一定的解决,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多一种救济途径。当事人在遇到相关行政争议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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