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播放者权是什么,播放者又有哪些权利义务?

我对知识产权这块不太了解,最近在研究民法典相关知识,看到了播放者权这一块内容,不太明白播放者权具体指什么,也不清楚播放者到底有哪些权利和需要履行什么义务,想请专业人士帮忙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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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播放者权又被称为广播电视组织权,是指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依法享有的允许或者禁止他人进行转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并因授权许可他人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电台、电视台对于他们播放的内容,有决定别人能不能转播、录制以及复制的权力,如果别人经过他们允许做了这些事,他们还能拿到报酬。 播放者权的主体就是广播电视组织,也就是电台和电视台 。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这里要注意不是广播、电视节目哦。广播、电视是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一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播放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下:如果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要是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相关概念: 播放者权:广播电视组织依法享有的允许或者禁止他人进行转播、录制和复制等相关权利 。 广播电台:负责声音广播节目的制作、播放等工作的组织 。 电视台:进行视频节目制作、播放等工作的组织 。 转播: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再次播放 。 录制:将广播、电视内容记录下来 。 复制:对录制下来的内容进行拷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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