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和环境相关的民事纠纷时,不太清楚在确定责任时依据的原则是什么。比如工厂排放污染物影响了周边居民生活,这种情况下责任该怎么认定呢?我想了解一下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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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环境相关的民事纠纷里,确定谁要对损害负责以及依据什么标准来负责的准则。 在我国,环境民事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举个例子,一家企业即使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环保规定,但它排放的污染物还是对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家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文明确了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过,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存在一些法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第三人过错等。例如,如果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污染发生,并且企业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避免损害的发生,那么企业可能不用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就体现了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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