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可以基于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块有点迷糊。我知道它能纠错,但不太清楚它的提起限制。想了解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可以基于哪些情况,最好能结合法律规定给我讲讲,这样我能理解得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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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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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一般来说,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可以基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不可以基于当事人单纯的主观臆想或猜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严肃的司法纠错程序,需要有切实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而不是仅凭当事人感觉判决不公就可以提起。比如,没有任何新证据,仅仅觉得法官的态度不好就认为判决有误,这种主观臆想是不能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依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这里强调了要有新证据等客观情况。 其次,不能基于超过法定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诉。法律对申诉期限有一定规定,目的是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果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很长时间后,才提出申诉且没有正当理由说明为何延迟申诉,通常也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以民事诉讼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又无正当理由,一般就不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此外,不可以基于已经经过合法审查且驳回申诉的同一理由再次申诉。当当事人的申诉已经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并且法院驳回了申诉,就意味着该申诉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如果当事人又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常是不被允许的,这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诉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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