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什么罪名?

我收到一份文件,上面提到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我不太明白这一条规定的是什么罪名。我想知道依据这条法律,涉及的可能是哪些犯罪行为,我很担心自己是不是牵扯到了什么严重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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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诉拘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并不是用来规定具体罪名的哦。这条法律主要是关于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通俗来讲,先行拘留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用经过逮捕程序,先把犯罪嫌疑人控制起来。它所针对的是一些紧急状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也就是说,这一条是在规定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人采取拘留措施,而不是规定具体的犯罪罪名。要确定具体罪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中详细列举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对应的罪名和处罚。所以当看到提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文件时,只是表明可能因为符合了上述几种情形被采取了先行拘留措施,而不是说就犯了某一个特定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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