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连带责任法条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连带责任人不能拒绝。 首先,《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条法条明确了连带责任的基本行使方式和内部追偿机制。当多个责任人被判定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其中一个、几个或者全部责任人要求履行债务。而在责任人内部,他们需要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来分担最终的债务,如果无法确定责任大小,那就平均分担。当某个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时,他就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其次,在合同编中也有很多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例如,第518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表明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形成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关系。 此外,在侵权责任编里,也存在大量连带责任的情形。比如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法条都是在侵权领域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受害人能够更方便地获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