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什么内容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税?
我在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平时会开各种发票。最近听说有些发票内容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税,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想问问大家,开发票时写什么内容是要交这个税的,有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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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税是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而征收的一种税费。简单来说,当企业或个人在提供特定的文化娱乐等相关服务时,根据规定就可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所说的广告服务,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具体而言,广告服务包括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它涵盖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也就是说,如果发票开具的内容属于上述广告服务范畴,那就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税。 另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样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所以,当发票开具的内容为这些娱乐服务时,也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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