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定金应开具什么发票?
我买房子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收了我的定金。我想让他们开发票,可又不知道他们该开哪种发票才符合规定。我担心开错发票会影响我的权益,也怕之后有税务方面的问题。所以想问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定金到底该开什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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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定金应开具何种发票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根据我国税收相关规定以及发票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定金时,通常应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不征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过,在收取定金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尚未完全实现。此时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是用于证明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关系,它并非正式的税务发票,不涉及纳税义务。 而“不征税发票”是营改增后新出现的发票类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等项目,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房地产企业收取定金属于预收款性质,所以也可以开具此类发票。不征税发票虽然在发票开具系统中可以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但它的作用主要是作为一种收款凭证,同样不产生纳税义务。 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房屋销售后,企业应根据实际销售金额为购房者开具正式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企业的开票资格要求企业开具相应类型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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