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追诉期?
我最近在看一些法律相关的新闻,里面提到了刑事追诉期这个词,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刑事追诉期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它有什么作用,在实际的案件中是怎么应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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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期,也叫追诉时效,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了。 它的存在主要有几个重要作用。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逐渐灭失,证人的记忆也可能模糊,再去追诉犯罪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一些犯罪人在犯罪后长时间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可能已经改过自新,社会危害性已经降低,此时不再追诉也符合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时效也有延长和中断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追诉时效。例如,一个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那么一般情况下,超过五年就不再追诉。但如果出现了追诉时效延长或中断的情形,就会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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