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
我最近了解到有刑事追诉时效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想知道这个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作用,在实际的刑事案件里是怎么应用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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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简单来说,如果犯罪行为过了一定的时间,司法机关就不能再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 设立刑事追诉时效有重要的意义。从社会层面来看,经过较长时间后,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如果再去追究陈年旧案,可能会对现有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必要的冲击。从犯罪人角度来说,经过长时间,犯罪人可能已经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此时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不符合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时效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另外,《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追诉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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