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追诉时效期限?
我不太明白追诉时效期限这个概念,不知道它在法律里是怎么规定的。我想了解一下,追诉时效期限具体是什么意思,在实际的案件中是怎么起作用的呢?它对受害者和犯罪者分别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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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期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了。 简单来说,它就像是法律给追究犯罪设定的一个‘时间闹钟’。比如,有些犯罪如果过了一定时间还没被发现和处理,之后就可能不再去处理了。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一方面是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丢失、证人的记忆会模糊,使得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变得困难;另一方面,经过较长时间后,犯罪人可能已经改过自新,社会矛盾也已经缓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时效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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