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其强制性来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意味着只要你在中国道路上开车,就必须购买交强险,不买的话是无法上路行驶的。
在赔偿范围方面,交强险主要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里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例如,A车投保了交强险,A车在行驶过程中与B车发生碰撞,导致B车车辆受损以及B车驾驶员受伤,此时交强险就会对B车的损失和驾驶员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情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也有一些免责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上述这些原因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虽然可能会垫付抢救费用,但对于财产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并且垫付后还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总的来说,交强险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方的基本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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