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对方对我发出的要约做了一些改动,我不太确定这是不是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到底是怎么定义的,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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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一些更改,但这些更改没有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简单来说,就是在不改变要约核心意思和主要条款的情况下,对一些细节方面进行了调整。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除了这些实质性变更的内容之外,其他的变更一般就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比如,要约中规定交货日期为下个月1号,受要约人在承诺中提出希望能在1号上午交货,这就是一个非实质性变更。因为交货时间的上午或下午对于整个合同的核心履行并没有产生重大的影响。 对于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一般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如果要约人对于这种非实质性变更没有意见,那么合同就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来履行。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既保障了要约人的主要权益,也给予了受要约人一定的灵活调整空间,有利于合同的顺利订立和商业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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