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提存主体是什么?


公证提存是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公证提存的主体: 首先是债务人,也就是提存人。在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按照约定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如果出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导致债务人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就有权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进行提存。例如,甲欠乙一批货物,乙却突然失踪,甲无法将货物交付给乙,此时甲就可以成为提存人,将货物提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是债权人。债权人是有权领取提存物的主体。当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债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但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比如,甲提存货物后,乙若还欠甲一笔钱未还,在乙未还钱或者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可拒绝乙领取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最后是提存机关。在我国,公证处是主要的提存机关。提存机关有义务妥善保管提存物,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提存事务。如果提存机关因保管不善致使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