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一方放弃房产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在婚姻期间,一方放弃房产涉及到房产产权的变更,这是一个较为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手续和流程。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产放弃协议。这份协议要明确表达放弃方自愿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并且最好详细写明房产的具体信息,比如地址、面积、房产证号等。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自愿、平等,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签订书面的房产放弃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步骤。 其次,签订协议后,为了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和公示性,建议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公证机构会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合同等公证事项。经过公证的协议,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最后,要办理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房产放弃协议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将房产的产权人变更为另一方单独所有。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这里一方放弃房产属于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情形,通过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在法律上真正完成房产产权的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