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什么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着广泛且重要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立法权。这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其次是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例如在审查国家预算时,要对国家一年的财政收支安排进行审议和批准,以确保国家资金合理使用。《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项至第十三项等条款对这些决定权作出了规定。 再者是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并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罢免由它所选举和决定的人员。《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至第八项等条款对此进行了明确。 最后是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和审议这些机关的工作报告等方式,确保它们依法履行职责。《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等条款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 总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些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通过行使这些权利,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