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评估报告存有异议该怎么办?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评估报告是确定被拆迁房屋价值的重要依据。如果您对拆迁评估报告存有异议,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要明确相关法律依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当您对拆迁评估报告有异议时,第一步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在申请时,要详细说明您认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比如评估方法不合理、对房屋状况的认定有误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理由。 如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过复核,改变了原评估结果,会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若维持原评估结果,会书面告知您。如果您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第二步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会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若鉴定结果认为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那么评估报告继续有效;若存在技术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在整个过程中,您要注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出复核和鉴定申请。同时,要积极收集和整理与房屋价值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若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