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有纠纷的房屋该怎么办?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纠纷的房屋,这是让很多购房者头疼的问题。不过法律也为购房者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和解决途径。 首先,我们来了解“善意取得”这个法律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在房屋买卖中,如果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不知道该房屋存在纠纷,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已经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购房者有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然而,如果房屋还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购房者虽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卖方隐瞒房屋存在纠纷的事实将房屋卖给购房者,属于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息损失、购房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如果因为房屋纠纷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购房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购房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与卖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