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让公司破产该怎么处理?
我的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了,我完全不知道接下来该做些什么。公司还有一些资产和债务,员工工资也没结清。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的处理流程是什么,要做哪些事情来合法合规地处理公司破产,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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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后,接下来要按照一系列法定程序来处理。首先是指定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大管家’,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然后是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是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接着进入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阶段。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按照通过的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之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即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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