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后对方拒收相关材料怎么办?


在仲裁程序中,如果申请仲裁后对方拒收相关材料,这是一个比较常见但也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送达的概念。送达是指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行为。送达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通常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对方拒收仲裁材料时,仲裁机构一般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是直接送达时对方拒收,仲裁机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仲裁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仲裁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如果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对方拒收邮件,一般可以视为已经送达。因为邮件被退回,往往表明受送达人对邮件内容是知晓的,只是故意不接收。这种情况下,邮件退回之日通常被认定为送达日期。 若通过上述方式都无法送达,仲裁机构可能会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仲裁机构通过公告将仲裁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期限(通常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于申请人来说,不必过于担心对方拒收材料会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机构会按照法律和规则的规定完成送达程序,确保仲裁活动的正常开展。在整个过程中,申请人要积极配合仲裁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