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选房不满意该怎么办?
我家遇到拆迁,在选房的时候发现提供的房源都不太满意,和我预期的差距很大。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是能和拆迁方协商,还是有其他途径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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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拆迁选房过程中对所选房屋不满意时,有多种途径可以尝试解决。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它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这是解决拆迁选房纠纷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选房结果与协议约定不符,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方按照协议执行。 若选房结果不满意,第一步可以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协商是解决问题的友好方式,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比如对房屋户型、楼层、朝向等方面的意见,看是否能达成新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不成,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的选房安排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若行政复议仍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选房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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