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结束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该怎么办?


在仲裁结束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这是很多当事人可能会遇到的情况。首先,我们要了解“新证据”在法律上的定义。新证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收集到的证据,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提供的证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新证据毫无作用。如果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新证据可能会涉及到其中“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一情形。 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需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如果确实存在新证据足以影响裁决结果,法院可能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一旦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如果新证据只是对原裁决起到补充或进一步说明的作用,而不足以推翻原裁决,那么虽然不能直接申请撤销裁决,但可以在执行阶段,向执行法院提供该新证据,供法院在审查是否执行仲裁裁决时参考。如果执行法院发现裁决存在问题,可能会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总之,仲裁结束后发现新证据,当事人应根据新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对原裁决的影响程度,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整个过程都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