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员需要注意什么?


企业经济性裁员有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要满足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符合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比如企业因市场变化严重亏损,无法维持正常运营,这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况就可能符合条件。 其次,裁员要走法定程序。依据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涵盖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将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最后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 再者,要注意人员的留用与不得裁减的对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同时,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人员不得裁减。 另外,经济补偿也有规定。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给1个月相当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总之,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避免法律风险。 相关概念: 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因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劳动工作的部门,在企业经济性裁员中承担接收报告、给予意见等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