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行使需要注意什么?
我有一笔债权,对方到期没还钱,我想用留置权保障权益,但不太清楚行使留置权要注意些啥。比如留置的财产有啥要求,行使的流程是怎样的,会不会有啥法律风险,想了解下相关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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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行使留置权时,首先要注意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了“合法占有”,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是通过正当途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如果是非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 其次,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和他所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产生的。例如,甲为乙修理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该汽车,因为修理汽车的服务和汽车的占有以及修理费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修理合同关系。而企业之间的留置则不受这个限制,这是为了适应企业之间复杂的商业往来。 再者,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后,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时,留置权消灭,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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