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自己说出不利证据叫什么?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件时,发现有的嫌疑人会自己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我想知道在刑法里,这种自己说出不利证据的情况有专门的叫法吗?这对后续的案件处理会有什么影响呢?
展开


在刑法上,自己说出不利证据这种情况,通常可能涉及到两个重要概念,分别是自首和坦白。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这里面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关键要素。自动投案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例如,张三在盗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和经过,这就符合自首的条件,在量刑时就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与自首不同,坦白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动归案,如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群众扭送等。不过,他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也体现了一定的认罪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比如李四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抢劫的具体过程,这就属于坦白的情形,在量刑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考虑。 总的来说,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都是犯罪嫌疑人主动说出对自己不利证据的表现形式,并且法律都给予了一定的从宽处理规定,这也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一种体现。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