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看押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留置和看押这两个概念。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比如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时,留置和看押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呢?是适用的对象不同,还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不一样,又或者在法律程序上有差异?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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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看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一种由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措施。当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经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而看押通常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进行监管的一种状态,常见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 在适用对象方面,留置主要针对的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等相关人员。而看押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所有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比如一个普通公民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后会处于看押状态,但他不会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一般只针对特定身份的人。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等内容。该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而看押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就会处于看押状态。 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和场所上,留置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场所是由监察机关指定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地方。看押则一般是在看守所等法定羁押场所。并且留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而看押的时间会根据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的进展而定,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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