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严刑逼供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严刑逼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留置是一种由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简单来讲,留置是监察机关为了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对相关人员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这种措施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 而严刑逼供则是一种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它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肉刑就是直接对身体施加暴力,比如殴打;变相肉刑则是通过其他非暴力但折磨人的方式,像长时间不让睡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其次,在适用主体方面,留置的适用主体是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而严刑逼供的主体通常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担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责的人员。 再者,从适用目的来看,留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获取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而严刑逼供的目的是为了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提供符合办案人员意愿的口供或证言,这种目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违背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原则。 最后,在程序合法性上,留置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要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饮食、休息和安全等。而严刑逼供完全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被法律严厉禁止的。任何通过严刑逼供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且实施严刑逼供的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留置是合法的调查措施,而严刑逼供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